作者:义乌市韬璐贸易商行浏览次数:591时间:2026-03-15 21:50:11
十年前,婚前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
庭审中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最终分居。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离婚过错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